(2017)皖080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昔梅与王成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昔梅,王成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728号原告:汪昔梅,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楼,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5431W。负责人:程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昔梅与被告王成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昔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昔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