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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朝能、林建、王宁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宁丰,周朝能,林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63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宁丰,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2015年9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4日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经金堂县人民法院决定,同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朝能,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住四川省金堂县。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建,曾用名林逸枫,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朝能、林建、王宁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川012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朝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林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王宁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对成都千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章依法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成都千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产依法予以变卖,所得价款发还集资参与人,对涉案财产依法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周朝能、林建、王宁丰继续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宁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宁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宁丰撤回上诉。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 超审判员 李永辉审判员 徐 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