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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靖、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异50号异议人(案外人):李靖,女,汉族,1992年5月22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中山路470号,组织机构代码:15837729-7。负责人:陈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祁强,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申请执行祁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李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李靖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李靖提出的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李靖撤回案外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长权审判员  余 珊审判员  赵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