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本院移送执行朱彦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305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国林,院长。被执行人朱彦,曾用名朱艳,女,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被告人朱彦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纠纷一案,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一、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害人向波等人返还人民币2881.175万元。二、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害人单位返还违法所得(金额详见刑事判决书)。三、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人��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八套,暂无处置权限,被执行人名下5辆汽车已被多次查封且未能实现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郑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