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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二道区春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道区春艳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32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道区春艳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栋2门***号。经营者:张明春。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道区春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宫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