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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法执字第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龙舞、温新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舞,温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法执字第2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龙舞,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温新国,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瑞昌市农医局干部,住瑞昌市府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瑞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温新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温新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勇淳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