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瓦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学勇与巩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勇,巩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瓦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勇,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巩其辉,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刘学勇与被执行人巩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028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81民初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迟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