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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瓦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学勇与巩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勇,巩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瓦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勇,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巩其辉,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刘学勇与被执行人巩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028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81民初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迟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