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7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周金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周金明,王叶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南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8429-7。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周金明,男,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王叶妹,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海盐县。本院于作出(2017)浙0424执716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金明、王叶妹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1665号御景城20幢303室的一套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金明、王叶妹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1665号御景城20幢303室房产的一切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孝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