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喜政与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政,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138号原告:陈喜政,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龙,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现实际经营地苏州东环路1400号开元大厦6F。法定代表人:陶学建。原告陈喜政与被告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陈喜政诉称,2014年期间,被告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位于上××海南桥中企联合大厦装饰工程,陈新伟为该工程的木工班长,2014年6月10日至2016年12月,陈新伟聘用我等30余名民工施工。2015年初,经带班负责人陈祥政确认,被告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其工资。经审查查明:原告主张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因为已经有结欠工资明细表,故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按一般民事纠纷程序审理。对管辖事宜,原告表示选择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而不按照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三、经本院查询被告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网站,被告经营地址为,苏州市东环路1400号6层;根据被告出具的证明,也证明公司实际经营地为苏州市××××大厦6F;经承办人实地至被告工商登记注册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勘察,未能找到被告公司营业地。四、苏州市东环路1400号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原告主张按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审查查明的事实,被告工商登记地为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苏州市××××大厦6F,该区域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潘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