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秀丽与李琳、朱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丽,李琳,朱伟,杨景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90号原告:陈秀丽,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琳,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伟,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第三人:杨景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丽与被告李琳、朱伟、杨景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陈秀丽催缴诉讼费用,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