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迎祥、王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祥,王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362号申请人:王迎祥,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辉,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妮,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王迎祥与被申请人王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迎祥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妮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1445元,由申请人王迎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小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