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骆书州与李西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书州,李西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190号原告骆书州,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河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海民,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西红,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骆书州诉被告李西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骆书州提交委托书系复印件,经本院对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海民询问,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立案时因原告骆书州在外务工,是其代替原告前来立案,并提供委托书原件一份,但在本院询问其能否让原告骆书州本人到庭,对起诉事实及委托事项是否是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接受法庭询问,李海民明确表明原告骆书州本人不能回来,本院又限期要求原告本人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到庭接受询问,原告骆书州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到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现无法查明本案起诉事实及委托事项是否是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骆书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