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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行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永玲与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道办事处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玲,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终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玲,男,汉族,1952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于洪利,系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文庆,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李永玲诉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道办事处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一案,因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行初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如果对业主委员会备案不服,需由半数以上业主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本案中原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撤销沈阳市铁西区罗马假日住宅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编号20131102)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一)项、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永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上诉人李永玲上诉称,上诉人系铁西区罗马假日小区业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不合法,全体业主一致要求依法解散业主委员会,上��人得到小区20%以上业主授权后,诉至原审法院。原审裁定存在错误,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枉法裁判,不顾客观事实,对上诉人的证据不予认可,对上诉人要求法院取证的请求置之不理。2、原审法院罔顾事实,在上诉人提交了20%业主签字授权手续后,却不予认可,以上诉人没有小区业主半数人签字授权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缺乏法律根据。3、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原审裁定载明是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上本案没有组成合议庭,也未公开开庭审理,只由审判员王蓓一人做了一次询问笔录,上诉人提请的小区30几位证人也没能到庭作证。4、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撤销20131102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道办事处答辩称,上诉人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依据是业主大会的表决,而不是备案。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是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一种方式,不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6月28日,沈阳市铁西区罗马假日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孙冷、任歌等7人为业主委员会成员。2013年7月24日,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道办事处作出20131102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给予铁西区罗马假日住宅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为孙冷、任歌等7人。上诉人作为该小区业主,于2017年3月20日向原审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31102号业委会备案通知书。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分别于2017年3月27日和2017年4月27日由审判员王蓓和书记员公开对上诉人进行了询问。另,上诉人所述的20%业主签字授权手续系罗马假日小区部分业主同意改选业主委员会的调查表。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对业主委员会备案不服提起诉讼,需由半数以上业主作为原告,本案中上诉人作为铁西区罗马假日小区的业主,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撤销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编号20131102)没有法律依据,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回起诉。本案上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经过公开询问,裁定驳回起诉,程序合法。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东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周玺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