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海东诉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东,高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1民初252号原告李海东(身份证号2306211974********),男,1974年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委托代理人孙秀艳(身份证号2323291974********),女,1974年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被告高海东(身份证号2306211981********),男,1981年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原告李海东与被告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晓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艳梅、人民陪审员殷丽娟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东委托代理人孙秀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海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28日,被告高海东通过陈维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65,000元,约定2016年12月28日一次性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借款65,000元并从2016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二分计算利息损失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海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被告高海东通过陈维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6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借款65,000元并从2016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二分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出示欠条一枚、证人陈维国出庭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东与被告高海东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作为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高海东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不按照借款时双方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其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关于原告提出的借款利息过高,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海东偿还原告李海东借款本金65,000元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晓娟审 判 员 孙艳梅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晓宇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