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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祥彪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祥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36号罪犯金祥彪,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3日作出(2011)兰法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金祥彪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犯罪所得赃款继续追缴。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将罪犯金祥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金祥彪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金祥彪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结合该犯财产刑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综合考虑,裁定如下:对罪犯金祥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