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陶胜先、江落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胜先,江落安,邵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胜先,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落安,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文华,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上诉人陶胜先因与被上诉人江落安、邵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陶胜先以双方达成了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陶胜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胜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0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上诉人陶胜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捷审判员 晏明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