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向俊宇与毛秋林焦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俊宇,毛秋林,焦兴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41号原告:向俊宇,男,1988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毛秋林,男,1975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焦兴隆,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向俊宇与被告毛秋林、焦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向俊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俊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俊宇撤诉。案件受理550元(原告向俊宇已预交275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向俊宇已预交300元),共计575元均由原告向俊宇负担。审 判 长 陈 鑫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