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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向俊宇与毛秋林焦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俊宇,毛秋林,焦兴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41号原告:向俊宇,男,1988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毛秋林,男,1975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焦兴隆,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向俊宇与被告毛秋林、焦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向俊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俊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俊宇撤诉。案件受理550元(原告向俊宇已预交275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向俊宇已预交300元),共计575元均由原告向俊宇负担。审 判 长  陈 鑫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