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洪全与何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全,何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3003号原告李洪全,男,1966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何立东,男,36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洪全与被告何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李洪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立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何立东偿还欠款本金7000元,利息420元(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本息合计7420元;2、要求被告何立东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何立东分别于2016年3月17日、2016年4月25日两次借款共计7000元,还款日期分别约定为2017年1月17日、2017年1月20日,未约定利息,借款当日被告何立东为我出具欠据,到期后被告何立东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我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立东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7420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何立东从原告李洪全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何立东应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李洪全要求被告何立东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李洪全诉被告何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判如下:被告何立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洪全欠款本金7000元,并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欠款7000元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何立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白晓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五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