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东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东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855号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郑长绿,职位。被告:朱东赫,男,成年人,延吉市-。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东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