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代雪玲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雪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276号罪犯代雪玲,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武法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雪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代雪玲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8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代雪玲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代雪玲在服刑期间,根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和重庆市监狱管理局《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累计计表扬4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代雪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雪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