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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家麟与谢忠强、刘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麟,谢忠强,刘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陈家麟。被执行人谢忠强。被执行人刘春红。陈家麟与谢忠强、刘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谢忠强、刘春红偿还陈家麟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赵秀英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忠强、刘春红外出无下落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家麟也提供不出有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丹平审判员  张小玉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