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海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411号被执行人赵海。被执行人赵海危险驾驶罪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天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