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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海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411号被执行人赵海。被执行人赵海危险驾驶罪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天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