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金花重婚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花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01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金花,女,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自诉人李金花指控李某、张某犯重婚罪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928号刑事裁定,对李金花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李金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李某、张某构成重婚罪,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928号刑事裁定,依法立案追究李某、张某的刑事��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金花指控李某、张某犯重婚罪缺乏罪证,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李某和张某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原审法院认为该控告不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李金花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星代理审判员 于鹏审 判 员 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