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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杨明朝与孙吉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朝,孙吉青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931号原告:杨明朝,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仪征市人,住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琴,扬州市邗江区万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吉青,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朝与被告孙吉青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智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周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