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59号原告孙某某,住北京市。被告俞某某,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2017年6月21日开庭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万才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