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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邱家鑫与潘维成、季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家鑫,潘维成,季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02号申请人:邱家鑫,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潘维成,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季艳军,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邱家鑫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维成、季艳军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1万元。担保人万景峰以其名下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家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潘维成、季艳军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万景峰名下位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