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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春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蒋春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蒋春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蒋春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春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春木在招商银行62148354923974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4068.3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昌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