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雅维、王新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雅维,王新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刘雅维,女,1958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王新岗,男,1975年06月20日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执行的刘雅维申请执行王新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立华审判员 王新峰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