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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林与董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董焕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939号原告吴某,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赤峰市。被告董焕彬,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杨明艳,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董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董焕彬的委托代理人杨明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的564,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友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