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与张旭东、贾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张旭东,贾丽,许红星,刘全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4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营业场所焦作市丰收中路2233号。负责人:郭永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女,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单位风险管理部员工。被告:张旭东,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贾丽,女,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许红星,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刘全胜,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与被告张旭东、贾丽、许红星、刘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