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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702号原告:林某,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王某,女,25岁,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为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张超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