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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汤金森与王茂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金森,王茂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402号原告:汤金森,,汉族,现住涉县。被告:王茂堂,男,现住涉县。汤金森与王茂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汤金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金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汤金森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