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余福春与罗胜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福春,罗胜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586号原告:余福春。被告:罗胜伟。原告余福春与被告罗胜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余福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福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余福春负担。审判员 夏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