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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行支行与曹卫东、程建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行支行,曹卫东,程建芬,曹振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440号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行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周行府前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X32274911F。主要负责人:吴晓,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卫东,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常熟市。被告:程建芬,女,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住常熟市。被告:曹振军,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常熟市。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行支行与被告曹卫东、程建芬、曹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行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行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行支行负担。审判员  卢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晋佳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