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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粟秋平与何垒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秋平,何垒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3431号原告:粟秋平,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光明,绍兴市崧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垒垒,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粟秋平与被告何垒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秋平撤回对被告何垒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粟秋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