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国付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滦平县张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滦平县公证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付,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县张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滦平县公证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86号原告:谢国付,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法定代表人:解佳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亮,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县张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负责人:苏俊如,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显发,男,住滦平县。被告:滦平县公证处,地址:滦平县滦平镇。法定代表人:钱树军,职务:主任。原告谢国付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滦平县张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滦平县公证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谢国付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于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谢国付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国付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滦平县张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被告滦平县公证处的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尹艳肖人民陪审员 范金伟人民陪审员 李   晓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姚   金   丽书 记 员 程   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