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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509号上诉人:姚洁,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太原市。上诉人姚洁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刑初92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姚洁称其被姚小琴、郑志强、李俊虎、孙海丽、王素华非法拘禁,经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下达了并迎检公诉刑不诉(2016)17、18、19、20、21号不起诉决定书,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求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上述五人的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姚洁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非法拘禁的事实,缺乏罪证,自诉人也未能在限定的期间内提出补充证据,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姚洁认为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洁未提交证明被告人非法拘禁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