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玄宇文与张凤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宇文,张凤玲,冯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2417号原告:玄宇文,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慎广,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凤玲,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红,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冯莹,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玄宇文与被告张凤玲、第三人冯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玄宇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玄宇文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宇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玄宇文负担。审判员 左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