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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9区天山北路220-7号,组织机构代码:72235466-0。法定代表人王道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霞,第六师国资公司财务部副部长。被执行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609794-6。法定代表人孙永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师国资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油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光油脂公司的现有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第六师国资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江审判员  王洪涛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天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