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玲侠、牛红艳、牛艳鸽、牛朋飞与杨渭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侠,牛红艳,牛艳鸽,牛朋飞,杨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周玲侠,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牛红艳,女,汉族,系周玲侠之女。申请执行人牛艳鸽,女,汉族,系周玲侠之女。申请执行人牛朋飞,男,汉族,系周玲侠之子。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红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杨伟锋,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刑事���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502刑初2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渭锋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玲侠、牛红艳、牛艳鸽、牛朋飞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8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同申请执行人周玲侠、牛红艳、牛艳鸽、牛朋飞谈话,申请执行人周玲侠、牛红艳、牛艳鸽、牛朋飞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杨渭锋正在监狱服刑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刑初2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华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