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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美君与朱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美君,朱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5359号原告:谢美君。被告:朱建文。原告谢美君与被告朱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美君、被告朱建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美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8日,被告朱建文向原告谢美君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约定借4个月,月息1.5%。被告支付了利息,到期后被告还不出本金就一直续借,两年写一次借据。被告续借借据的最后一张是在2015年12月8日所写,之后虽经催讨一直未还款。被告应该支付的2014年利息尚欠2000元,从2015年开始计算至2017年4月份是21000元,利息共计2300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朱建文辩称,借条是其本人所写,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及利息数额都是准确的,但是其经济困难,只能慢慢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日,朱建文向谢美君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谢美君借人民币五万元整,月息一分五。庭审中,被告朱建文对原告谢美君主张的借款事实、金额及利息的计算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建文向原告谢美君借款,理应及时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建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美君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被告朱建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雅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