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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旭皇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威腾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旭皇建材经营部,四川威腾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950号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旭皇建材经营部。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经营者:XX,男,生于1968年1月13日,重庆市江津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威腾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临港工业园区联榕坝。法定代表人蒲海燕,经理。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旭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威腾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旭皇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旭皇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明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妍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