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晓勋与赖菡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勋,赖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勋,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施政,四川省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菡,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张晓勋与被执行人赖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联系到被执行人,诉讼中被执行人未到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芬审判员 肖友良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