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方雨珍与杭州池尚服饰有限公司、刘冬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雨珍,杭州池尚服饰有限公司,刘冬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55号之一原告:方雨珍,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杭州池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西路299、301号4幢801室。法定代表人:陆建林。被告:刘冬梅,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雨珍诉被告杭州池尚服饰有限公司、刘冬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雨珍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方雨珍撤回对被告杭州池尚服饰有限公司、刘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3元,减半收取2206.50元,由原告方雨珍负担。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董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俊岐?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