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广胜、齐荣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广胜,齐荣凯,穆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401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付义,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永田,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广胜,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生,住内乡县。被告:齐荣凯,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住内乡县。被告:穆楠,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生,住内乡县。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广胜、齐荣凯、穆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穆楠系内乡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三级警司,被告齐荣凯系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某某的丈夫。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应当自行回避,且该院其他审判人员亦应当自行回避。因而,内乡县人民法院已不适宜再行使该案的管辖权,应当报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其它法院管辖,有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云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