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1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学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学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150号原告: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荆溪镇永丰社区杜坞42号1层011商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钊、林儒瀚,福建华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学善,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福建藏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学善之间关于荆溪镇永丰村海盛环球(福建)物流有限公司(福州海峡国际家居建材城)16#楼旗舰店010-011号及121、122、123号店面的租赁关系于2017年4月28日解除。2、判令陈学善向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2987779.4元整,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10912元。3、判令陈学善向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的利息,利息以欠缴应付租金按年利率6%,首年租金利息从2016年5月1日起算,次年租金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算,依此类推,计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暂诉至起诉时人民币95960.8元整)。4、请求判令陈学善返还本案诉争荆溪镇永丰村海盛环球(福建)物流有限公司(福州海峡国际家居建材城)16#楼旗舰店010-011号及121、122、123号店面。5、请求依法判令陈学善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陈学善于2014年年底向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承租荆溪镇永丰村海盛环球(福建)物流有限公司(福州海峡国际家居建材城)16#楼旗舰店010-011号及121、122、123号店面(总面积1757.6平方米)作为诺贝尔瓷砖的展厅。经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双方约定上述店面租金、物业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每月每平方米70.83元,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根据租赁面积1757.6平方米计算,即租金人民币124490.8元/月及物业管理费8788元/月。陈学善于2014年12月24日签署《展厅装修施工申请表》、《展厅施工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完成上述店面的交接,并开始进行为期两个月的装修。基于陈学善装修等事由,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给予被告免租期,租金从2015年5月1日起算。被陈学善在接收上述出租店面后,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但一直以各种理由不签合同,不交租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店面的实际产权人是海盛环球(福建)物流有限公司。虽然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海盛环球(福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无证据证明其与陈学善是租赁关系,且陈学善不承认其与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有任何法律关系,只承认其与海盛环球(福建)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关系。故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租赁合同纠纷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少飞人民陪审员  林 晟人民陪审员  刘文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燕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