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建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终128号原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华,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利川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鄂28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建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建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华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华撤回上诉。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向北海审判员  吴任荣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