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淑玲与姜利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玲,姜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643号申请执行人孙淑玲,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姜利国,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淑玲与被执行人姜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淑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淑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