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小龙与王志光、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龙,王志光,时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513号原告刘小龙,男,1997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郭明杰,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光,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时军,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11楼东。负责人沈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龙诉被告王志光、被告时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志光、时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倍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龙撤回对被告王志光、时军的起诉。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