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尹建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建和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481号罪犯尹建和,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8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建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尹建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6月8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建和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26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生产任务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于2017年4月18日出具了《社会调查评估表》,评估意见为:若尹建和假释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建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建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